今年是我国信托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二十年来,我国在开展信托活动过程中,陆续出现了通道业务、事务管理信托、服务信托等概念,由于实践中缺乏准确的界定,导致大家在认识上存在一些偏差,未能准确理解和把握。对此,笔者谈一点个人看法,希望能够厘清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通道业务
一开始,我认为“通道业务”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泛指所有的被动管理信托。主动管理信托是指受托人具有全部或部分的信托财产运用裁量权,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相对于主动管理信托,被动管理信托是指受托人不具有信托财产的运用裁量权,而是根据委托人或是由委托人委托的具有指令权限的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通常认为,被动管理信托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信托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行负责。二是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处分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或信托文件事先明确约定。三是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其履行的管理职责,例如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出具必要的文件等事务。四是信托终止时,以信托财产实际存续状态转移给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
随着时间的推移,“通道业务”逐渐贬义化。资管新规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对此,当时我认为“通道业务”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违规的“通道业务”,另一种是依法可以开展的“通道业务”,例如企业年金受托人。但之后,“通道业务”彻底成为贬义词,存续业务面临压降和清理规范,同时出现了事务管理信托、服务信托等新概念。统筹考虑事务管理信托、服务信托的内涵,本文建议将“通道业务”狭义化,仅存在于融资类信托业务中,指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非公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的被动管理信托业务。
事务管理信托
过去,根据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的不同,信托业务被分为融资类信托、投资类信托和事务管理信托。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发布的《2020年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中,从资产功能划分,也将信托业务分为融资类信托、投资类信托和事务管理类信托。其中提到,截至2020年年末,融资类信托余额为4.86万亿元,环比3季度末减少10916.31亿元;投资类信托余额为6.44万亿元,环比3季度末5.68万亿元增长13.46%;事务管理类信托为9.19万亿元,同比2019年4季度末10.65万亿元减少1.46万亿元,较2017年末历史高点15.65万亿元减少6.46万亿元。其中还提道:压降的事务管理信托中的绝大多数是以监管套利、隐匿风险为特征的金融同业“通道业务”。
考虑与通道业务的区别,本文建议将事务管理信托含义特定化,仅存在于投资类信托业务中,指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标准化金融产品、另类资产等非债权性资产的被动管理信托业务。它可以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处分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或信托文件事先明确约定。第二种情形,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处分等事项,不由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文件中也没有事先明确约定,但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处分等事项,实际上由信托文件中约定的第三方机构完成,例如资产管理人、投资顾问等。
服务信托
服务信托是一个新概念,在2018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被首次正式提出。2020年5月发布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服务信托业务不属于该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不适用于该办法规定。该征求意见稿规定,“服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
上述定义,使服务信托明显区别于“通道业务”和事务管理信托。服务信托既不存在于融资类信托业务中,也不存在于投资类信托业务中,即委托人设立信托,无须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包括投融资在内的任何的管理处分。它可以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信托财产没有管理处分的需求。例如在以资产隔离为唯一信托目的的家族信托中,受托人纯粹是使用信托关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制度安排,为委托人单纯提供资产隔离的信托服务。第二种情形,虽然信托财产需要管理处分,但该事项由法律法规规定不由受托人行使(区别于事务管理信托由信托文件约定不由受托人行使),例如前面提到的企业年金受托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受托人等。
综上所述,按照受托人是否需要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信托业务可以分为资产管理信托、服务信托(即非资产管理信托)。资产管理信托按照管理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融资类信托、投资类信托。进一步来看,融资类信托可以分为主动管理类融资信托、“通道业务”;投资类信托可以分为主动管理类投资信托、事务管理信托。据此,“通道业务”、事务管理信托、服务信托边界清晰,互不交叉。“通道业务”需压降直至清零,事务管理信托可以依法合规开展,服务信托是今后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的重要方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财经消费)”的内容,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网,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删除:gkjnet@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