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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保健康被银保监会处罚 华山未获任职资格履职总裁

  • 2021-04-28 09:57:58 来源: 中国网财经
  •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1〕8号)显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8月30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命华山为人保健康党委书记、总裁,并要求“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华山到人保健康工作之后,在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核准情况下,存在以总裁名义主持总裁办公会议、签发公司经营相关重要文件、在公司年度会议讲话等行为,实际履行高管职责。时任人保健康党委书记华山,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对上述行为,当事人华山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于对其本人的行政处罚:一是未上报临时负责人报告是由公司内部管理问题造成,其对该情况并不知情;二是其履职确属必要;三是其以总裁名义签发文件与公司内部管理漏洞有关;四是其没有以总裁名义履职的主观故意,并且在监管提示后,已着手进行整改。

      中国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人保健康总裁办公会议纪要和印发文件等表明华山是以总裁而非公司临时负责人等身份履职;二是华山本人是未取得资格核准前任职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理由;三是监管提示后,华山本人进行了整改,但并不彻底,其签发的文件中依然有“关于印发华山总裁……”表述。人保健康未经核准聘任华山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华山不具有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上述事实,有人保健康总裁办公会议纪要、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中国银保监会表示,上述人保健康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责令人保健康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华山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1〕8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汇园11号楼南翼7-10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当事人:华山

      身份证号:32020219641015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东河沿胡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人保健康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华山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健康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下列违法行为:

      2019年8月30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命华山为人保健康党委书记、总裁,并要求“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华山到人保健康工作之后,在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核准情况下,存在以总裁名义主持总裁办公会议、签发公司经营相关重要文件、在公司年度会议讲话等行为,实际履行高管职责。时任人保健康党委书记华山,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当事人华山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于对其本人的行政处罚:一是未上报临时负责人报告是由公司内部管理问题造成,其对该情况并不知情;二是其履职确属必要;三是其以总裁名义签发文件与公司内部管理漏洞有关;四是其没有以总裁名义履职的主观故意,并且在监管提示后,已着手进行整改。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人保健康总裁办公会议纪要和印发文件等表明华山是以总裁而非公司临时负责人等身份履职;二是华山本人是未取得资格核准前任职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理由;三是监管提示后,华山本人进行了整改,但并不彻底,其签发的文件中依然有“关于印发华山总裁……”表述。人保健康未经核准聘任华山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华山不具有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人保健康总裁办公会议纪要、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人保健康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责令人保健康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华山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20日

    (责任编辑:孟茜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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