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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金融监管释放更强防风险信号

  • 2021-05-07 17:48:59 来源: 中国网财经
  •   近期,地方金融监管动作频频,进一步释放出强监管、防风险信号。北京、上海、江苏等多地出台地方金融条例,为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套上“紧箍”。在监管框架不断完善的同时,地方政府还强化重点领域监管措施,对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密集开展全面“体检”。

      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地方金融风险正逐步化解,目前大部分监管措施旨在消化前期的存量风险。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逐步出清,私募等环节成为重要的风险点,需予以重点关注。为了进一步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还要压实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力量和专业水平,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地方金融立法加速推进

      近期,多地金融监管立法加速推进,为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套上“紧箍”。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完善了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经营和市场退出规范。根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地方金融组织应如实、充分地提示风险信息。

      近日通过的《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也将于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发展、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该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变相从事地方金融业务活动的,将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关闭或责令停止经营等;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地方金融组织将被实施联合惩戒等。

      《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于日前正式发布,明确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不得非法开展受托出借资金、受托投资、自营贷款等业务等八项活动“禁区”。

      此外,《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已纳入该地2021年立法调研,《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也在加速推进。此前,河北、天津、山东、四川、浙江、上海等多地已就地方金融监管立法。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研究员车宁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地方金融条例的颁布实施,赋予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能,明确了执法依据,强化了监管手段。之前地方没有金融条例,地方监管部门对于非法金融行为的行政处罚缺乏震慑力。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后,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权的效率和威慑力大大提升,有助于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和化解。

      地方金融组织迎全面“体检”

      在监管框架不断完善的同时,多地还强化重点领域监管措施,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全面“体检”。

      近日,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公布“2021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于年内完成对辖内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现场行政检查工作。据悉,北京本次启动的行政执法检查目标为“全覆盖”,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基本情况、业务经营及风险管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通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情况,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公司等。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近日发文,根据合规情况、公司治理与运营能力监管等对全省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管评级,监管部门对评级良好的机构,将视情况给予创新业务试点等优惠措施;对于评级较差的机构,加大检查频率,一旦发现违规,依法进行处罚。据悉,此次监管评级为广东融资担保行业的首次评级,是对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一次全面“体检”。

      根据地方政府的监管事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对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具体监管。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地方金融防范风险的重点领域主要在非法金融活动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和七类地方金融组织风险等三方面。

      “近年来,地方金融风险处在逐步出清、逐步化解的轨道上,目前大部分监管措施实际上都是在消化前期的存量风险。”车宁说,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趋严、网贷风险逐步出清,按照资金链条和其关联比较大的私募等环节将成为重要的风险点,需要予以重点关注。

      压实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责任

      专家指出,为了进一步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下一步还要创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压实地方政府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多方发力、协同施策,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日前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建立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目前,多个省份已经出台地方金融条例,明确地方政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等职责,并赋予属地金融风险处置权。下一步,应引入更多专业人才、建立风险处置基金,提升属地风险处置能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恪守行为边界,到位不越位。要不断优化地方金融生态,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行为,及时清除危害基层金融生态的行为,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车宁表示,下一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还要强化自身监管力量和专业水平,将推动地方金融组织的规范和发展辩证统一起来,在规范的轨道上鼓励地方金融健康发展。

      董希淼也表示,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在加强监管和引导的同时,也应采取新的支持措施,明确其法律地位,鼓励其稳健发展、提升服务,发挥好地方金融组织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补位作用,更好地优化多层次、有活力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

    (责任编辑: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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