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朱艳霞
人身保险金具有“避债功能”?都是空谈!继江苏、浙江等地明确对属于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金可以被强制执行后,又一地对此进行了明确。
近期,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与8家保险机构达成《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纪要》明确,人民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依法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协助冻结或协助扣划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保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同样在本月初,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泉州银保监分局、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签署《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协助执行机制的备忘录》,就强化执行协助、破除信息壁垒、贯通对接渠道、提升工作质效等方面达成共识。
多地明确人身险产品可强制执行
据了解,近年来,当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行人转而购买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以规避执行。
目前,已有多地明确人身险产品财产利益属于可强制执行责任资产,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法院执行相关事宜。例如2015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2018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
业内一位律师表示,这些地方的相关规定大同小异,都贯彻了“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为优先,兼顾保单人身权益”的价值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的对象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其本质上属于一项财产性权益。”上述业内律师认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豁免财产外,人民法院有权对该项财产利益进行强制执行。
应避免误导消费者
但在实践中,针对保险产品这类财产的执行,缺乏具体细则,不同的法院以及保险公司有着不同的认识与做法。
一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购买的保险具有经济价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且保单价值与存款具有相似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可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因此保单价值也可以参照银行存款强制扣划。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的基础是保险合同,扣划保险的现金价值的基础是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作为非合同当事人不能强制解除合同,也不能强制扣划。
此前一位律师收集了各地法院近几年关于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裁判案件,发现大部分被强制执行。
业内人士认为,从各地法院近年来的裁判来看,大多案件被强制执行,保单可以避债的说法是行不通的,且从趋势上看,法院执行将更趋严格。
因此,保险业务员应避免营销误导,不渲染宣传保险的避债功能,保险消费者也应做到心中有数,不存侥幸避债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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