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网站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21]48号)显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办理一般贸易项下付汇业务;违规办理个人超限额提钞;违规办理个人收付汇及结汇业务的违法事实。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3万元人民币,处以罚款104万元人民币。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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