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金融行业具有高风险性,涉及众多组织机构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和财产安全,一旦发生问题,影响范围广、危害程度深,金融行业的安全稳定在现代社会至关重要。而金融法治短板是金融乱象和风险的根源。回顾传统金融发展史,各种金融违法行为都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或者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惩戒不严、违法成本过低有关。要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从根本上保障金融安全稳定,就必须从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做起,在强化金融法治短板上下大力气。此外,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中强调,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因此数字金融作为以技术为核心的金融结构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应当在科技伦理的指导下,坚持增进人类福祉、合理控制风险,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数字金融本质上仍然是金融,脱离不了金融的固有风险,传统金融发展的教训告诫我们,数字金融法治建设是保障数字金融稳定安全的根本前提,数字金融是数字经济的血脉,法治是数字经济的保障,数字金融法治的发展与完善是数字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基础,更是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支撑与保障;
目前,我国日益重视数字金融安全保障工作,从2014年到2018年,“互联网金融”连续五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表述由“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逐渐转变为“规范发展”、“高度警惕互联网金融风险”“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措辞的演变基本反映出我国数字金融加强监管的趋势与规范整治历程;虽然自2019年开始,政府工作报告中“互联网金融”连续缺席,但这也绝不意味着数字金融监管止步,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数字金融监管开始迈向常态化,科技监管变得更加重要。在这一趋势下,我国也加速推进数字金融法治建设工作,立法层面,中央和地方立法都在逐步推进数字金融立法工作,目前我国已陆续有相关政策与法律文件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等一系列文件,为数字金融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在司法层面,数字金融案件审判制度日趋完善,金融法院的建立更是为数字金融纠纷提供了专业化的司法救济。在监管层面,我国仍处于数字金融监管的发展阶段。经历了监管探索、原则性监管、专项整治、疫情应对等几个阶段,目前我国数字金融监管主要致力于与国际社会接轨,推动数据立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是我们国家目前正在进行以及在可预见的未来继续探索的监管要点。
但在理论层面,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数字金融法治理论的研究仍处于萌芽阶段,无论是从学术研究成果的发布数量上看,还是从数字金融提出的理论成果上看,我国数字金融法治的研究都是极度匮乏的,甚至在部分领域还存在着理论研究落后于立法实践的问题,这会导致数字金融立法工作缺乏完整理论逻辑链条的支撑,出现立法缺陷、空白等问题,使法律难以解决实际问题。
在此背景之下,为保障数字金融法治的发展与完善,为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科研团队与实务部门合作,就数字金融法治相关问题进行了长达两年的研究和梳理,最终产出了《数字金融法治发展报告》。《数字金融法治发展报告》的研究宗旨是结合数字金融实务情况,明晰数字金融法治发展现状及问题,并结合先进理论研究成果与国外数字金融法治发展经验,针对数字金融法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数字金融法治发展及完善,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助力。报告的目标是强化我国数字金融法治短板,为数字金融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防范和治理数字金融风险,保障数字金融安全稳定,促进数字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数字经济发展核心力量。
报告以数字金融和法治为研究核心,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主要通过归纳总结法、实证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的数字金融发展发展进行研究。报告通过总结我国数字金融立法实践、司法实践、执法实践、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理论研究等数字金融法治发展实践,归纳出我国数字金融法治发展历程,展现我国数字金融行业发展的基本现状。在立法方面,报告全面搜集我国目前涉及数字金融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分析现有立法的不足之处。在司法层面,报告围绕民商事和刑事两个核心领域,搜集国内数字金融司法裁判典型案例,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在执法层面,报告主要聚焦于数字金融监管方面,展示当前我国数字金融行业的监管体制构造,以及监管的执法实践现状,分析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层面,报告详细分析了相较于传统金融,数字金融领域中消费者权益可能遭受侵害的独特情形,并结合数字金融的特性,为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言献策。在理论研究方面,报告整理、研究了学界在数字金融这一领域的论文、专著、课题等成果,过对相应数据进行统计,归纳出目前我国学界在数字金融这一领域的研究热点,并着重从理论上围绕数字金融的本质展开探讨。在此基础上,报告还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对我国现实需求以及域外经验进行充分研究,就我国未来的数字金融法治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并且结合我国数字金融法治发展实践,《数字金融法治发展报告》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观点。
首先,《数字金融法治发展报告》对数字金融概念进行了较为全面、科学界定。报告指出,数字金融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数字经济的概念“数字金融是指以使用数据资源为生产要素、以现代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金融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金融活动。”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金融科技的定义:“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推动金融创新,形成对金融市场、机构及金融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模式、技术应用、业务流程和创新产品”;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可以得出“数字金融包含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
其次,报告指出,数字金融的概念明确了数字金融以互联网金融为核心,但是互联网金融只是数字金融的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只涉及了技术,只是数字金融的一个要素,在互联网金融之外,数据作为风控技术、作为生产要素,也是数字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报告别具一格,在对数字金融立法实践、司法实践、监管实践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进行研究对过程中,都非常重视对数据法治的研究,例如在研究数字金融立法实践时,报告没有像传统的金融法治研究一样,仅将目光局限于金融法律法规之上,而是以数据这一重要生产要素为核心,将研究重点落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中与数据相关的规定对金融业的影响之上,开创新地分析探讨数据法治在数字金融法治发展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在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时,报告也特别关注了在数据要素驱动的数字金融市场中,数字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保护问题。
再次,《数字金融法治发展报告》明确了金融创新与法治的关系,报告指出,一方面,法律可以有效消解创新带来的风险,因此金融创新应当依法依规创新,而不能跳脱出法律的框架;另一方面,科学合理的金融监管模式是重要的金融创新推动力,而非金融创新的绊脚石,国家可以通过设定的创新的监管方式促进金融创新,如沙盒监管试点,以保障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同步推进,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最后,在对数字金融市场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归纳后,报告还特别强调,在数字金融立法、数字金融司法、数字金融监管之外,数字金融活动中的各方主体的守法也是数字金融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金融经营者的依法依规经营以及数字金融消费者的依法依规消费,是保障数字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数字金融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法宝。因此在数字金融法治发展的推进过程之中,我们同样需要重视数字金融经营者的经营合规意识与数字金融消费者法治意识的培育工作。
《数字金融法治发展报告》准确把握研究的方向和内容,致力推动数字金融科技与数字金融伦理良性互动,为科技伦理治理在具体领域的运用积累经验,希望通过对数字金融立法、司法、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数字金融理论研究的现状及问题展开研究,为数字金融法治理论研究与数字金融法治建设实践提供支持,使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共同推进,共同发展。
在数字金融法治理论研究方面,报告希望通过系统地归纳总结我国数字金融法治发展现状,为数字金融法治理论研究提供一份内容全面、数据翔实的研究成果,为学者提供理论研究的数据支撑,帮助学者发现研究空白领域,推进我国数字金融理论研究进程。
在数字金融法治建设实践方面,报告前瞻研判金融科技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在数字金融法治发展的现实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理论思考,为数字金融行业发展建言献策,提供理论参考,希望为推动我国金融监管能力的科学化与现代化,完善数字经济立法,促进高质量经济发展贡献一份力量,并为科技伦理治理的全方位落地积累经验。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财经消费)”的内容,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网,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删除:gkjnet@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