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公司作为新型资管机构,在其处于“洁净起步”的关键时期,为保障其稳健运行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等监管制度,于日前发布《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细化相关要求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李曙衢介绍,根据银保监会公开数据,自2018年12月《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共29家理财公司获批筹建,其中25家获批开业。截至2022年3月末,银行及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合计余额28.4万亿元,其中理财公司产品余额17.3万亿元。理财产品已经成为投资者的重要投资工具。
相较于分别有上百家的公募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子公司量小,资金少,起步晚,正处于“洁净起步”关键时期。
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之所以制定《办法》,首先是资管新规等法规均提出内部控制的原则性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于理财公司内控制度也有原则性规定,需要将其细化;其次是理财公司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同时有国内成熟的先例可借鉴。
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宇说,证监会为引导公募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机制,相继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此后在证券公司内控指引基础上,于2011年10月、2018年3月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细化对融资融券业务、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要求。证监会对于资管公司内部控制的管理,为理财公司建立内控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认为,对于内部控制的要求,不仅是资管公司的要求,也是作为所有独立法人企业自身的要求。早在2008年6月,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等五部门就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确立我国企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框架。该规范于2009年7月1日首先从上市公司开始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
理财公司不仅要对公司股东尽责,也要对受托人尽受托管理之责。内控制度与其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公司治理等共同构成理财公司整个制度体系,内控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设立首席合规官
《办法》共六章41条,包括总则、内部控制职责、内部控制活动、内部控制保障、内部控制监督、附则。
在“内部控制职责”章中规定,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董监高、内控职能部门、内审部门等职责分工和定位。
依据《办法》规定,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应当针对内部控制风险较高的部门和业务环节,制定专门的内部控制要点和管理流程。
理财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高管负责具体执行。但是,为防止利益输送,理财公司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管,不得由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员兼任。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对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
“设立专人负责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刘晓宇说。《办法》规定,理财公司应当在高级管理层设立首席合规官,负责监督检查本机构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首席合规官不得兼任和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和活动。
理财公司分管内部控制职能部门的高管人员,不得同时分管与内部控制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
在理财公司开展投资交易活动时,依据《办法》规定,应当采取多项内控措施,具体包括: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和指令审核制度,投资人员不得直接向交易人员下达投资交易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实行公平交易制度,不得在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等业务之间,理财产品之间,投资者之间或者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实行交易记录制度,及时记录和定期核对每笔交易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和可回溯,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建立投资人员信息公示制度。
严防内幕交易
强力称,内控机制不是针对一个阶段,而是一个过程监管,贯穿公司运营始终,涉及每一项业务。
为此,在产品设计方面,理财公司应当建立产品设计管理制度,发行前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发行创新型理财产品的,应当至少获得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批准。
在产品存续期时期,应当建立产品存续期管理制度,持续跟踪每只理财产品风险监测指标变化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在销售结算阶段,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管理制度,实行登记对账机制,严格隔离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与其他资金。
在交易方面,要建立异常交易监测制度,有效识别异常交易行为,比如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或者频繁撤销申报以及短期内大额频繁交易、虚假申报等。
严防内幕交易。依据《办法》,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设定最小知悉范围。理财公司及其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开展投资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开展投资交易,牟取不正当利益。
严防市场操纵。理财公司及其人员不得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利用资金、持仓或者信息等优势地位,操纵、影响或者意图影响投资标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严防利益冲突。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利益冲突防控制度,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活动。要求全体人员及时报告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并对全体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建立证券投资申报、登记、审查、管理、处置制度。
明确规定,理财公司投资人员和交易人员“四不得”:不得直接投资境内外股票;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不得违规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提供投资顾问、受托管理等服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在关联交易方面,依据《办法》,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于本公司或托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理财公司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在独立性方面,要求对理财产品施行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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