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作者:仇兆燕
为抑制银行机构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垒大户”等行为,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3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改善银企关系,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通知》明确,健全联合授信机制是支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统计确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且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8〕24号)相关规定的全部企业名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可能与纳入名单的全部企业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努力做到应建尽建。对符合上述《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通知》明确,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对名单内未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通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渠道充分共享信息,在审慎评估其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提供融资,避免过度授信。对大型企业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等,原则上应当一并纳入联合授信企业名单。
同时,《通知》要求,符合跨区域开展业务条件的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按照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开展工作。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联合授信有利于避免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更好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完善联合授信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有助于提高银行授信工作效能,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银行授信应注意加强风险管控。一方面,银行授信贷款增多,意味着企业可支配资金增加,可用于扩大投资等;另一方面,随着债务增多,偿付压力增加,企业如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可能形成金融风险。
《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科学把握联合授信政策要求,加强信息共享,提升风险监测预警效率,完善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同时,应当完善信贷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质量监测,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履行独立审查程序。
对于牵头银行的责任,《通知》指出,牵头银行应及时制定完整明晰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按照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向成员单位共享企业信息。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应及时向成员单位作出必要提示,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直接监管责任单位和相应银行业协会。禁止利用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融资信息等开展不正当竞争。
在强化履职问责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联合授信工作要求纳入信贷管理体系,强化考核问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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