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19日讯(记者 朱玲)经过三个月的征求意见期,消费金融行业迎来了新的监管政策。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并推动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该《办法》将于2024年4月18日正式施行,同时废止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围绕“准入标准”、“业务分类监管”及“公司治理监管”提出新要求
《办法》共包含十章、79条内容,主要围绕消费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业务分类监管以及公司治理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门槛得到了显著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持股比例要求由原先的不低于30%提升至不低于50%,且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亿元。
在业务分类方面,《办法》对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进行了明确区分,将个人消费贷款发放和非资本类债券发行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范畴,而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同时,为了促使消费金融公司更加专注于主营业务,取消了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如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在风险管理方面,《办法》特别强调了消费金融公司的自主风控能力,要求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以防止过度依赖外部担保和保险公司的风险兜底。此外,还规定了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以确保公司的流动性安全。
在公司治理方面,《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党建工作、“三会一层”架构、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特别是信息披露方面,消费金融公司需要建立健全年度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等重要内容。
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压实消保主体责任,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并加强对合作机构的规范管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的修订是基于消费金融公司行业多年来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变化,旨在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通过加强监管和风控措施,有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防范潜在风险,并优化金融服务。
业内人士如何解读?
冰鉴科技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表示,大股东持股比例过低,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参与度不高,不利于大股东监控业务风险,也不利于事后追责。提高大股东持股比例有利于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经营,把控业务风险,承担主体责任。
“之前的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要求是参考金融机构相关政策执行,一般是按照净资本的十倍左右开展业务,由此,很多发展快的消费金融公司不断增加实缴资本。新的杠杆率要求不低于4%,实际上是降低了杠杆要求,有利于消费金融公司拓宽外部融资。”王诗强表示。
“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以及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这两项指标都是与消金所涉贷款业务的风险类指标,反映出了监管对消费金融风险管理的关注,将有效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关注业务风险质量,在监管规定的范围内实现业务的精耕细作。” 消费金融专家苏筱芮表示。
苏筱芮表示,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确实是一个重要趋势,伴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深化,持牌金融机构大量运用科技手段赋能传统业务,加剧了机构层面与金融消费者层面的信息不对称,与此同时,消费金融机构近年来也开展了线上化转型,金融消费者能够接触的线下渠道多为消金合作的场景渠道,在过往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加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为构建消金行业的良性竞争秩序奠定优良根基。
在《办法》正式实施前,金融监管总局将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以确保消费金融公司能够有序地完成整改工作。对于涉及行政许可工作衔接、实收资本达标时间、担保增信贷款占比压降期限等关键问题,金融监管总局将给予充分的解释说明和过渡期安排,以确保行业平稳过渡,并顺利实施新的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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