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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法院受理保险纠纷案标的总额达20余亿元 !保险公司缘何总成被告?

  • 2024-07-16 10:08:52 北京 作者: 胡永新 来源: 中国网财经
  •   “三年以来,共受理各类保险纠纷案件1400余件,标的总额达20余亿元。”7月11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北京金融法院近日公布了一组保险纠纷案件相关数据。据了解,大部分案件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车辆损失、意外伤害、责任保障等相关保险产品引发的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纠纷案件标的总额不等同于保险纠纷案件涉及的保险保额。北京劭和明地律师事务所保险律师李超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对于财产险责任险而言,索赔金额往往等于或小于实际损失金额,当实际损失金额小于投保保险金额时,发生纠纷的案件标的总额往往小于保险金额。人身险中的医疗险等也是类似情况,即便是重疾险等,不同疾病程度和次数往往也会对应不同的赔付金额。

      其实,受理保险纠纷案件标的总额或结案标的过亿元,如今已不再是新鲜事。2023年底,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与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通报的相关审判数据显示,近三年,江北区法院审结保险类纠纷案件2136件,结案标的达2.15亿元。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结保险类纠纷案件1626件,结案标的额达1.93亿元。

      巨额保险纠纷案标的诞生的背后,业内人士分析,反映出保险业消费纠纷事件与日俱增,成因一方面来自营销人员的销售误导,如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未明确告知保险期限等;另一方面也离不开理赔时产生的纠纷,包括保险公司是否赔付、赔付额的多与少等。

      哪些保险纠纷案件上了“教材”?针对个人投保人一端,北京金融法院发布的案例涵盖了保险公司作误导性宣传;未对投保条件进行审查;被保险人依照医疗机构建议选择癌症确诊方式,保险公司仅以确诊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赔等。针对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这一情况,北京金融法院称,若消费者基于误导性宣传购买了相关产品,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不予理赔,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可就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的虚假宣传主张赔偿。

      此次北京金融法院还点名了“宽进严出”现象。记者此前了解到,在一些互联网保险中,前端是低门槛快消化产品营销,后端则是高门槛传统型理赔模式。基于此,李超表示,消费者投保前应仔细了解所投保保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特别约定、条款释义等内容,针对投保询问部分应做到如实告知,增强证据意识,尽量留存从获得保险宣传到实际投保全过程与销售人员介绍的细节,发生理赔时尽量以协商、调解处理为主。

      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涉及保险维权,一般可以采取协商、民事诉讼、行政投诉等方式。在探索保险行业多元化纠纷解决方法上,记者了解到,不少地区陆续进行着创新性实践。如有地区的监管部门指导行业协会、行业调解组织在辖内保险机构推荐的基础上组建了行业专家库,并开展了兼职调解员分级工作;也有地区建设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为保险消费者提供集消费投诉、人民调解于一体的纠纷化解服务。

      那么,如果不得已走诉讼途径,需要注意保留并提供哪些材料?李超表示,需要注意保留并提供保险事故发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历、事故报告等,另外对于投保流程及销售人员宣传和承诺等内容,消费者如果有留痕,很大程度也可以作为一些保险纠纷案件的证据。

      北京商报记者 胡永新

    (责任编辑:孟茜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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