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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管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 严厉打击机构和人员无资质“挂靠”行为

  • 2024-08-27 09:48:47 发布于:北京市  作者: 胡志挺 来源: 中国网财经
  •   8月22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业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险司近日向各金融监管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提示函》(下称《提示函》)。

      《提示函》称,近期,媒体报道某互联网自媒体通过业务资质及人员执业登记“挂靠” 违规宣传、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对保险消费者造成困惑和误导。同时,监管部 发现,部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个人代理人通过互联网违规宣传、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为进一步落实《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强化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管理,确保互联网保险销售全流程依法合规,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 益,现提示有关事项。

      总的来看,《提示函》明确提出,要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严格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严厉打击机构和人员无资质“挂靠” 行为、坚决杜绝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行为、紧压实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主体责任、持续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

      《提示函》指出,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严格落实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活动只能通过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 “有利于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科学界定保险科普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互联网保险销售等行为。

      在营销宣传方面,非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引流、商业宣传推广等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服务,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从事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咨询、保费试算、报价比价等商业行为。为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提供网络转接渠道的,跳转的投保 面应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收取相关费用,应当合理定价,确保质价相符。非保险机构不得以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等名义,违规获取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手续费或佣金。

      此外,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自媒体等开展互联网保险产品营销宣传,应获得所在机构授权,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进行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对于机构和人员无资质“挂靠” 行为,《提示函》指出,未获业务许可等资质条件的机构或人员,不得通过“挂靠” 保险机构或在该类机构进行执业登记,违规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部 强化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相应的机构、人员及被挂靠的保险机构依法严查重处。

      《提示函》还要求,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互联网违规宣传、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为保险机构提供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等服务的合作机构,应当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或销售行为实行严格隔离,并在醒目位置提示消费者注意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

    (责任编辑:张紫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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