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跨境理财通”试点实施细则将出炉
单人投资者投资额度100万元人民币 对银行设13条负面清单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设定总额度,目前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单人投资者投资额度也限定100万元人民币以内,而且必须是自有资金;参与的银行和个人投资者都有门槛要求……
备受期待的“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即将出炉! 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发布关于《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显示,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共同起草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开展“跨境理财通”试点是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国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有益尝试。试点业务的开展,一是有利于促进大湾区跨境投资便利化,营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二是有利于探索个人资本项目跨境交易,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有利于拓宽居民个人跨境证券投资的渠道,扩大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通知指出,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不过,对于“跨境理财通”推出的时间,通知并未提及。值得一提的是,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在今年3月份曾表示,“跨境理财通”将会在粤港澳三地实现人员的安全自由流动后落实。
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1500亿元人民币
“跨境理财通”业务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以下统称“投资产品”)。“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意见稿提出,“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支将每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跨境理财通”总额度使用情况。人民银行将视情况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进行调整。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北向通”和“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划均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
意见稿提出,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与经港澳金融管理部门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港澳销售银行和港澳合作银行通过协商开展合作,签署“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合作协议。
内地哪些银行可以成为代销银行和合作银行呢?意见稿明确了相关要求,包括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注册法人银行或设立分支机构;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已建立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具备从事“跨境理财通”业务及其风险管理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及投诉纠纷解决相关机制;具有资金跨境流动额度控制和确保资金闭环汇划的技术条件,内地代销银行还需具备确保资金封闭管理的技术条件,能确保所代销“北向通”投资产品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意见稿提出,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评估完成后,应向所在地副省级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证监局报备。
个人投资者:家庭金融资产有要求
需要关注的是,“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也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北向通”个人资金净汇入额=“北向通”资金累计汇入额-“北向通”资金累计汇出额;“南向通”个人资金净汇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汇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汇入额。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确保单个投资者“北向通”和“南向通”资金净汇入(出)额不超出投资额度。
值得一提的有,内地代销银行接受港澳投资者汇入“北向通”资金,不纳入港澳居民个人向内地同名银行账户汇入汇款每人每天最高限额管理。内地代销银行接受港澳投资者汇入、汇出“北向通”资金不纳入个人人民币II类银行账户与非绑定账户日累计量、年累计量限额管理。
内地投资者和港澳投资者应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不得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对于投资者而言,开通跨境理财通也是有门槛的。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开展“南向通”业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对于港澳投资者而言,开展“北向通”业务的港澳投资者应符合港澳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港澳投资者业务资格由港澳合作银行进行核实。
投资者只能选择一家合作银行
意见稿明确了办理跨境理财“北向通” 和“南向通”业务涉及的合作关系建立及解除、账户开立、资金用途、资金划转、信息报送、理财产品范围、投资者资格审核及适当性管理、销售及宣传管理等规范。
意见稿提出,内地投资者只能选择一家内地合作银行及与其签署合作协议的港澳销售银行办理“南向通”业务。内地合作银行应确认内地投资者未在其他内地合作银行办理“南向通”业务。
“北向通”业务的要求也一样。港澳投资者只能选择一家港澳合作银行及与其签署合作协议的内地代销银行办理“北向通”业务。内地代销银行应确认港澳投资者未在其他内地代销银行办理“北向通”业务。
与此同时,银行要确保投资户与汇款户为同一开户人。内地代销银行应在投资户与汇款户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关系,确保汇款户是投资户内“北向通”资金来源的唯一账户和“北向通”资金原路汇回的唯一账户。同样,内地合作银行要确保汇款户是投资户“南向通”资金来源的唯一账户和“南向通”资金原路汇回的唯一账户,“南向通”资金仅限于购买港澳代销银行销售“南向通”投资产品。
若需终止“南向通”或“北向通”业务协议或更换销售银行,应将投资产品全部赎回,并将资金从投资户原路汇回汇款户,然后解除汇款户和投资户的资金闭环汇划关系。
港澳投资者:可买一定风险范围的内地银行理财和公募基金
对于“北向通”的投资产品范围,意见稿明确,包括了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的非保本净值化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另外,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R1”至“R3”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而对于“南向通”业务可购买的投资产品,则由港澳管理部门规定。
通过“南向通”业务汇出资金及所购买的投资产品不得用作质押、保证等担保用途。港澳投资户内“北向通”资金及所购买的投资产品不得用作质押、保证等担保用途。
内地代销银行可通过线上渠道对相关产品进行咨询、解释,但不得前往港澳开展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
同样,内地合作银行应提示港澳销售银行,可通过线上渠道对相关产品进行咨询、解释,但不得前往内地开展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
规定13条负面清单
所在地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证监局将开展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可根据规定采取措施或移交相关部门查处。与此同时,意见稿还规定了13条负面清单。
专家:投资者应选择与自身风险偏好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认为,“跨境理财通”的推出,主要是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居民跨境理财投资,对于港澳居民来说拓宽了通往理财投资渠道,满足资产多元化配置需求,尤其是内地理财产品收益率普遍较高;同时,对于大湾区居民内非特区居民也可以投资香港澳门发行的理财投资产品,满足居民对境外投资需求。同时,也是扩大国内金融业对外开放,通过“跨境通理财业务”,有助于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业务监管合作,深化内地与香港澳门金融互联互通,推动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发展,更好服务大湾区实体经济发展。
意见稿明确了投资方式、产品范围、资金划转、产品监管和纠纷处理等制度规则方面都做了明确的安排,有助于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管理等,能有效防范跨境资本流动的潜在风险。
不过,周茂华特别提醒,作为投资者还是要通过正规渠道,并对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产品风险等信息有充分了解,选择与自身风险偏好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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