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珠汇处〔2021〕12号)显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对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2.82万元人民币,处罚款120万元人民币,合计罚没152.82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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