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咸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显示,咸宁银保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咸安支公司”)“遗失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
经查,人保财险咸安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遗失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021年8月30日,人保财险咸安支公司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上交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用于换发新版许可证。途中,不慎将许可证遗失。2021年9月1日,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向分局报送《关于咸安支公司经营许可证遗失的报告》,并于2021年9月7日在《咸宁日报》刊登许可证遗失公告。
时任人保财险咸安支公司经理刘刚对许可证的遗失负有管理责任。
综上,咸宁银保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遗失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行为,违反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鉴于该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态度端正,主动报告,及时刊登许可证遗失公告,未产生不良后果,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咸宁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咸安支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咸宁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时任人保财险咸安支公司经理刘刚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咸宁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50号
主要负责人:刘刚
当事人:刘刚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230119700527XXXX
住址:湖北省咸宁市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支公司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咸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咸安支公司”)“遗失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咸安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遗失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021年8月30日,人保财险咸安支公司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上交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用于换发新版许可证。途中,不慎将许可证遗失。2021年9月1日,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向我分局报送《关于咸安支公司经营许可证遗失的报告》,并于2021年9月7日在《咸宁日报》刊登许可证遗失公告。
时任人保财险咸安支公司经理刘刚对许可证的遗失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人保财险咸宁市分公司《关于咸安支公司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公告》、调查笔录、2021年9月7日咸宁日报第8版遗失声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遗失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行为,违反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鉴于该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态度端正,主动报告,及时刊登许可证遗失公告,未产生不良后果,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我分局决定对人保财险咸安支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我分局决定对时任人保财险咸安支公司经理刘刚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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