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1〕27号、28号)显示,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简称“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时任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总经理王彩红对前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9月,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通过“业务及管理费-服务费”科目虚假列支简易刹车检测、简易燃油检测、简易排气检测等服务费308.58万元。上述费用分别支付给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03.36万元、某服务有限公司205.22万元。后由两家公司扣除3%的费用后,将余款299.32万元分笔支付给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的37名销售人员,用于增加交强险业务的市场费用投放。
山西银保监局表示,上述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王彩红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1〕27号)
当事人:王彩红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职务: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负有直接责任:
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费用
2020年9月,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通过“业务及管理费-服务费”科目虚假列支简易刹车检测、简易燃油检测、简易排气检测等服务费308.58万元。上述费用分别支付给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03.36万元、某服务有限公司205.22万元。后由两家公司扣除3%的费用后,将余款299.32万元分笔支付给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的37名销售人员,用于增加交强险业务的市场费用投放。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财务凭证、恒邦财险情况说明、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要求2家公司向37人转账的明细、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某服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情况说明、总经理等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对王彩红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1年12月9日
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1〕28号)
当事人: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简称“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产业路48号新岛科技园B座一层
主要负责人:王彩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依法举行公开听证。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相关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费用
2020年9月,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通过“业务及管理费-服务费”科目虚假列支简易刹车检测、简易燃油检测、简易排气检测等服务费308.58万元。上述费用分别支付给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03.36万元、某服务有限公司205.22万元。后由两家公司扣除3%的费用后,将余款299.32万元分笔支付给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的37名销售人员,用于增加交强险业务的市场费用投放。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财务凭证、恒邦财险情况说明、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要求2家公司向37人转账的明细、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某服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情况说明、总经理等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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