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韩宋辉
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称“保险业协会”)近日就《定期寿险示范条款(公开征求意见稿)》《终身寿险示范条款(公开征求意见稿)》《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保险业协会近五年来首次发布人身险产品的示范条款。
由于保险条款专业性强、晦涩难懂,保险产品让消费者“看不懂”的问题长期困扰着保险业。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指导意见》文件中“持续开展产品条款标准化、简单化、通俗化工作”精神,保险业协会开展了人身险示范条款制定工作。所以,上述三个示范条款应运而生。
首先,这次的示范条款在对名词释义方面进行了统一和规范。比如,对于医疗机构等名词的解释,现有的部分人身险产品条款中并没有特别解释,部分保险公司对这些名词的解释也各不相同。业内人士表示,通过示范条款对这些名词的统一和规范,可以避免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在一些名词释义上产生分歧。
其次,这次下发的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的示范条款中,都提到了“转换年金权益”。根据示范条款对“转换年金权益”的描述,“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转换年金:投保人可一次性领取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将现金价值的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或者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若转换成年金领取,转换年金领取金额根据转换年金当时保险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转换的保险金不得低于保险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业内人士表示,“转换年金权益”的表述,在增额终身寿险产品中较为常见,但不同公司产品的表述不尽相同。而定期寿险产品和定额终身寿险产品中,“转换年金权益”的表述较少出现。对于购买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产品的消费者来说,示范条款令其领取方式更为灵活,尤其对于未成年的受益人,转换年金权益会更有意义。
此外,一年期意外伤害险的示范条款中着重添加了“不保证续保”说明,即明确将不保证续保写进合同,若保险期间届满,需重新申请后等待保险公司审核,若产品已停售,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示范条款也是对银保监会近两年规范短期健康险相关要求的持续落实。根据此前规范短期健康险的要求,未来保险公司无法再在保险产品条款中以“自动续保”“承诺续保”“可续保至××周岁”等表述,间接突破短期健康险的保证续保期限。而此次意外险示范条款在这方面再次强调与明确,修正不保证续保的不合规表述,将再一次起到降低销售误导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从国际保险业制定并使用标准条款的历史经验来看,标准条款有利于消费者更容易理解保险产品,也有利于提高保险监管效率,从而进一步减少保险理赔纠纷、节约保险消费者的法律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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