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4号显示,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钟成泄露未公开信息、明示他人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钟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钟成从业情况
钟成自2017年5月2日至今在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汐泰)担任研究总监,并在2017年10月19日至今,担任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小棉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上海汐泰-小棉袄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募集和投资决策,在履职中知悉该基金的交易标的、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投资决策及交易执行等未公开信息。
二、钟成泄露未公开信息、明示他人交易的情况
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钟成为了维护和客户蒋某新的关系,将其知悉的上海汐泰-小棉袄基金的未公开信息泄露给蒋某新,并明示蒋某新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但未向其收取任何报酬。蒋某新根据钟成的明示,利用“邹某丽”证券账户从事了相关交易。
三、涉案“邹某丽”中泰证券账户及趋同交易情况
“邹某丽”证券账户于2017年4月20日开立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天九街证券营业部,并于2019年10月8日销户。其中,自2018年12月直至销户,该证券账户由蒋某新控制并根据钟成的明示下单委托交易,相关交易资金由蒋某新提供,交易盈亏均归属于蒋某新。
经证券交易所计算,在蒋某新控制使用期间内,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邹某丽”账户同期或晚于上海汐泰-小棉袄基金账户趋同交易股票45只,趋同交易金额4.66亿元,趋同交易盈利719.08万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钟成的上述行为,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钟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上海汐泰成立于2014年7月9日,管理规模100亿以上。
相关法规:
《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24号
当事人:钟成,男,1988年9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钟成泄露未公开信息、明示他人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钟成未要求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钟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钟成从业情况
钟成自2017年5月2日至今在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汐泰)担任研究总监,并在2017年10月19日至今,担任上海汐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小棉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上海汐泰-小棉袄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募集和投资决策,在履职中知悉该基金的交易标的、交易时点、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投资决策及交易执行等未公开信息。
二、钟成泄露未公开信息、明示他人交易的情况
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钟成为了维护和客户蒋某新的关系,将其知悉的上海汐泰-小棉袄基金的未公开信息泄露给蒋某新,并明示蒋某新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但未向其收取任何报酬。蒋某新根据钟成的明示,利用“邹某丽”证券账户从事了相关交易。
三、涉案“邹某丽”中泰证券账户及趋同交易情况
“邹某丽”证券账户于2017年4月20日开立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天九街证券营业部,并于2019年10月8日销户。其中,自2018年12月直至销户,该证券账户由蒋某新控制并根据钟成的明示下单委托交易,相关交易资金由蒋某新提供,交易盈亏均归属于蒋某新。
经证券交易所计算,在蒋某新控制使用期间内,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邹某丽”账户同期或晚于上海汐泰-小棉袄基金账户趋同交易股票45只,趋同交易金额46,579.06万元,趋同交易盈利7,190,830.1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劳动合同、硬件查勘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钟成的上述行为,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钟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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