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消息,银保监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广东轻松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被监管罚款100万元。
其中,轻松保保险经纪销售安心财险、众惠财险保险产品,均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分别被监管罚款50万元。
相关责任人于亮、徐烁、余海鹏分别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原文如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2〕34号)
当事人:广东轻松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9881
法定代表人:于亮
当事人:于亮
职务:2016年12月8日至2019年2月12日任广东轻松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当事人:徐烁
职务:2019年5月13日至检查进场日任广东轻松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当事人:余海鹏
职务:2019年1月1日至检查进场日任广东轻松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销售管理部和技术部负责人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对广东轻松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原名广东宏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松保保险经纪)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轻松保保险经纪、于亮、徐烁和余海鹏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银保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轻松保保险经纪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销售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心财险)保险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轻松保保险经纪通过微信公众号销售安心财险承保的“安享一生尊享版”产品,宣传销售页面列示“首月0元”“轻松筹感恩回馈,年度巨献”“限时特惠,首月立减**元”等内容,实际是首月不收取保费,将全年应交保费平摊至后11个月,与安心财险在银保监会备案的条款费率不一致,消费者并未得到保费优惠。
二是销售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众惠财险)保险产品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2019年4月至检查进场日,轻松保保险经纪通过微信公众号销售众惠财险承保的“年轻保·600万医疗保障”产品,宣传销售页面列示“首月0.1元”“首月3元”“轻松筹感恩回馈,会员日补贴”等内容,实际是将全年应交保费扣除首月0.1元或3元后,将剩余保费平摊至后11个月,与众惠财险在银保监会备案的条款费率不一致,消费者并未得到保费优惠。
于亮,2016年12月8日至2019年2月12日任轻松保保险经纪总经理,在此期间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徐烁,2019年5月13日至检查进场日任轻松保保险经纪总经理,在此期间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余海鹏,2019年1月1日至检查进场日任轻松保保险经纪销售管理部和技术部负责人,在此期间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轻松保保险经纪提出两点陈述申辩意见,一是现场检查结束后,公司已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且已对责任人员及时问责,请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应当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请求给予一次罚款。
经复核,银保监会认为,现场检查结束后停售涉案产品并进行内部问责不能作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轻松保保险经纪销售安心财险保险产品的违法行为和销售众惠财险保险产品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监管要求,主观故意明显,属于违反《保险法》的同一规定,实施多次独立的金融违法行为,遵循过罚相当原则,银保监会依法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实施处罚。因此,对轻松保保险经纪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于亮、徐烁、余海鹏提出在其领导下,公司已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且本人已被轻松保保险经纪内部问责,请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经复核,银保监会认为,现场检查结束后公司停售涉案产品,三名当事人被内部问责均不能作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因此,对于亮、徐烁、余海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轻松保保险经纪销售安心财险保险产品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轻松保保险经纪罚款50万元。
上述轻松保保险经纪销售众惠财险保险产品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轻松保保险经纪罚款50万元。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于亮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徐烁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余海鹏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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