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于9月29日向各银保监局、保险公司下发《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其中明确了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的准入门槛、产品规范等重点内容。
受访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有利于保险业发挥自身优势,深耕养老金融。
险企参与应符合六项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公司可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的六项条件。包括: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准入要求奖优罚劣,引导行业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高质量发展。”普华永道中国金融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记者表示。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认为,相比《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要求由15亿元提高至50亿元,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下限由100%下调为75%。从这两项指标来看,受益此项政策的将是一些大中型寿险公司。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朱俊生对记者表示,从定量指标看,目前有资格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公司或不超过30家(截至2021年末,寿险公司与养老险公司合计84家)。设定经营门槛有利于行业集中优势资源参与个人养老金市场,但或会限制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其中。因此,可适当降低险企的经营门槛,以支持更多市场主体参与进来。
朱俊生进一步表示,个人养老金产品除了享受税惠,在产品形态上需要满足一些监管要求外,在监管层面与其他寿险产品并没有本质区别,对经营主体资格限制不利于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跨业竞争。此外,最近几年寿险市场增长低迷,行业亟待拓展新的业务增长点。而降低经营门槛,有利于市场主体推动业务转型,走出增长低迷困境。
保险产品期间不短于5年
从产品来看,《征求意见稿》提到,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并符合以下要求: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能够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灵活性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针对“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的规定,朱俊生表示,一方面,体现了强化养老保险产品长期属性的监管导向;另一方面,也没有对保险期间设置过长的规定,有利于不同行业在大致相同的规则下公平竞争。
周瑾补充,上述规定有利于防止产品异化、经营短视和扰乱市场等行为发生,有利于保险业发挥自身优势深耕养老金融。此外,险企在与其他金融行业开展竞争时,要立足自身优势,注重长期资产配置,结合储蓄理财和风险管理功能,提升养老服务能力,深化客户经营。
朱俊生建议,保险业可发挥产品、分散“长寿风险”、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等独特优势,提升长期养老资金投资收益率。目前,养老保险资金尚存“长钱短用”问题,长期优势没有充分发挥。特别是我国大型保险资管机构对承担风险的经济激励和责任不匹配,造成保险机构通过期限溢价、非流动性溢价和信用下沉等方式追求更高投资收益的动力不足。因此,保险机构要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拉长考核期限,优化绩效考核体制,完善对承担风险的经济激励和责任匹配机制,倡导长期投资理念,提升投资能力,提高投资回报。
在保障参加人权益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与参加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就以下事项专门做出说明:个人养老金制度及其税收政策;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管理要求;保险行业平台信息管理要求。此外,保险公司应与参加人单独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对该合同做出明确标识,不得接受其使用个人养老金为他人投保。
银保监会表示,将与相关部门平稳有序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衔接。试点保险公司应加强政策解读,做好相关服务,保持业务经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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