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记者从业内获悉,为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规范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行为,银保监会近日向各银保监局、养老保险公司下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从机构管理、公司治理、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规定,对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非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成为
养老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
《暂行办法》提到,非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成为养老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即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持有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养老保险公司可申请经营五类业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一是年金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商业养老金;三是养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险资金运用;五是银保监会批准的与养老保险相关的其他业务。
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第一项业务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规定。
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应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要求,同时经营前三项业务中两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同时经营前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本管理,确保其资本水平能够有效满足各项业务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健全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
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评估审查机制,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有效防范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和客户利益。
严格控制内部交易行为
养老保险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行为属于内部交易:(一)养老基金管理业务与其他类型业务之间发生资金往来的;(二)养老基金管理业务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利益转移事项的;(三)银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认定的交易行为。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内部交易行为,留存决策文件和交易记录备查。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参照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定,对内部交易逐笔进行识别和审查,并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加强资金管理禁止资金混同管理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原则上不得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实现不同类型业务的资金运用有效隔离,禁止资金混同管理。养老保险公司应当遵循长期性、稳健性、收益性原则,将养老资金主要投向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行业和领域。
在养老基金管理业务方面,《暂行办法》提到,养老保险公司负责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销售、投资、风险管理、法律合规等人员原则上不得与其他类型业务的相关人员相互兼任。养老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事业部等方式,将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人员、经营管理等与其他类型业务有效隔离。除总经理外,负责养老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保险资金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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