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赵梦桥
日前,基金业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协会章程等,起草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报工作办法(试行)》(下文简称《文件》)。
为了规范基金行业违规线索举报工作,加大对基金行业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职责,提高自律管理服务水平,《文件》对举报途径、举报形式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三个途径接收举报
《文件》定义举报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协会发布或者认可的途径,反映协会自律管理对象(以下统称被举报人)涉嫌违反基金行业自律规则,要求协会依法实施自律管理的行为。
而协会对举报的行为也需审慎对待,《文件》规定,协会举报处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依法核查;二、便捷高效,公平公正;三、防范风险,问题导向;四、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在举报接收途径上,举报人可以通过协会官网在线举报平台、信件信函,以及协会发布或者认可的其他途径向协会提供举报信息。
但在举报内容方面,以下事项并不适用《文件》:一是基金业务办理咨询;二是协会工作人员违纪问题反映;三是在基金投资活动或者接受相关服务过程中与自律管理对象产生的民事纠纷;四是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嫌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由监管机构或者公安、司法机关等单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事项。如果涉及上述事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过协会其他相应途径解决或者向有权机关反映。
举报形式和注意事项
协会接收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分为个人、单位或委托他人举报。
《文件》规定,举报人为个人的,应当准确提供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应当准确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信息。
委托他人代为举报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其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举报人为单位的,均应提供上述规定的信息,并列明受托人与单位的关系。
《文件》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举报事项属于协会自律规则明确禁止,并有相应处理依据的违规行为;二是按照规定实名举报;三是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身份、地址等信息;四是提供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具体事实、详细线索和客观证据,可供协会进行核查。
针对符合条件的举报,协会予以登记。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予以存档:一是举报事项已被依法接收或者正在办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二是举报事项已被公安、司法机关等单位立案调查,或者被金融监管部门调查,或者已通过诉讼、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等途径解决的;三是举报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书面举报材料等相关规定的;以及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事项,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形等。
如果出现不符合书面举报材料等相关规定的内容,协会不予登记的,但举报人可以补充完善相关材料,重新举报;其次,协会通过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三次仍无法取得有效联系,或者联系后明确否认本人为举报人的,视为匿名举报,协会不予登记,予以存档;如果举报材料中部分诉求符合登记要求、部分诉求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协会作部分登记。
撤回举报不影响作为线索处理
《文件》规定,协会向举报人、被举报人了解举报事项相关情况的,举报人、被举报人应当予以配合。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为了规范举报工作,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利用举报敲诈勒索、拖延业务办理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有上述情形的,举报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协会方面亦有要求。协会及工作人员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严禁向被举报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被举报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诽谤、泄露个人隐私或者其他违法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被举报人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单位内部举报人。对于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人撤回举报的,不影响协会将举报事项作为线索进行处理。举报人撤回举报的,不影响协会将举报事项作为线索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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