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
《评级办法》通过系统整合、优化完善现有监测指标,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其他6个维度评价,确定公司综合风险等级。综合风险等级划分为1级至5级,数值越大风险越高,处于重组、被接管等状态的公司直接被列为S级。监管部门将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各人身保险公司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将评级结果与现场检查衔接,对综合风险等级较高的机构,提高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同时,将监测评级结果与早期纠正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和问题严重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早期纠正措施。
为科学评估风险等级,《评级办法》提高风险敏感度,对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风险这两个评估维度设置更高的权重。若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任一评估维度风险水平为高,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个等级。同时,动态调整监管评级,聚焦业务激进扩张和关联交易风险,对触发相应阈值的机构,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级。对两个及以上维度风险水平等级为高的公司,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级。同时,对存在六类重大风险情形的公司,直接将综合风险水平认定为5级。
“《评级办法》有助于提升人身保险公司监管效能,促进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具体来看,《评级办法》对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增强人身保险业风险防控有效性。《评级办法》根据监管实践建立了风险信息库,用于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将提高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二是提升人身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能力。《评级办法》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引入特别加分项,体现人身保险公司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所作出的贡献,引导行业通过绿色保险、普惠保险等,更好服务共同富裕、“双碳”等国家战略。三是推动人身保险公司差异化经营。分类监管的实施,有助于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与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发展模式,推动人身险业回归保障本源,实现高质量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抓好《评级办法》的贯彻落实,提升人身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效能,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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