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19日讯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合肥沃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沃加”)被撤销管理人登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22号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经查,合肥沃加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合肥沃加实际控制人王仁松与“沃加易行三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沃加易行三期”)的投资者王某、邓某签署《基金投资补充协议》, 向其承诺保本保收益。前述协议由王仁松个人向投资者出具,但王仁松作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其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合肥沃加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办法》) 第二十四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规定。
二是未按照基金合同关于止损线的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沃加易行三期”于2022年3月跌破合同约定的止损线,直至2022年10月,合肥沃加才对该产品清盘,致使投资者承受较大损失。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 十三条第七项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规定。
三是未充分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合肥沃加未对“沃加易行三期”投资者充分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募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的规定。
四是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因档案管理不善,合肥沃加关于从事资金募集业务的机构遴选制度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文件缺失。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的规定。
五是部分从事基金业务人员无基金从业资格。王仁松于 2019年8月至2022年7月期间在合肥沃加任职交易岗位,其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上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九条关于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规定。
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 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撤销合肥沃加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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