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主要修订了准入标准、业务分类监管、公司治理监管等五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提高准入标准。《办法》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首先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这主要是考虑到,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同时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其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办法》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其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办法》全面贯彻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了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其四是强化风险管理。《办法》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其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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