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网站近日披露了关于对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基金)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监管警示决定显示,经查明,2019年4月4日至2022年9月15日,新华基金旗下两只资管产品“新华基金——金种子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金种子1号)和“新华基金——金种子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金种子2号)合计持有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种子酒”,600199.SH)5%以上的股份。2022年5月10日,金种子酒披露新华基金减持股份计划公告,至2022年8月4日,金种子1号和金种子2号合计减持2%,新华基金在所持公司股份每变动达到1%时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8月11日才在减持进展公告中说明相关情况。
新华基金作为金种子酒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金种子酒股东新华基金予以监管警示。
监管警示决定指出,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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