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7月1日讯 今日,江苏证监局公布相关行政监管措施显示,经查,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弘业期货)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接受有关委托人提供的具体投资标的等实质性投资建议,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江苏证监局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弘业期货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弘业期货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整改方案,及时报告整改进展情况,稳妥推进整改工作,江苏证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财经消费)”的内容,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网,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删除:gkjnet@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