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万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万州金管罚决字〔2024〕6号)显示,重庆开州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万州监管分局决定对重庆开州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
东莞银行6月29日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显示,重庆开州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东莞银行控股子公司,东莞银行直接持股6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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