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8月30日发布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政策解读称,为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修订后,《办法》强化了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督管理,规范了公司保险条款费率开发报备行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修订后的处罚金额表述变得模糊了,实则提高了处罚的灵活性,比如,财产保险公司若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将迎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办法》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留意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主要在六方面进行修订,包括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监管体制机制进行完善;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规范公司保险条款费率报送行为;强化条款费率监督管理,明确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及其违规处理,并对公司产品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发挥相关协会行业自律作用等。
在进一步规范条款费率开发报备方面,还明确要求保险条款名称应符合命名规则,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审查和保险费率厘定审查责任,进一步规范公司条款费率报备行为。也就是说,规范开发报备的同时,还强化费率管理。
对于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明确公司条款费率直接责任人,明确直接责任人违规的处理,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强化管控,并要求险企对条款费率进行跟踪评估,并及时进行清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罚金额方面,比起征求意见稿,《办法》法律责任方面的处罚金额表述变得模糊了,实则提高了处罚的灵活性,比如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一条款为:“财产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银保监会依法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修订后的《办法》,表述为:“财产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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