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4日讯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26号)显示,经查,顾舰彬在担任大有期货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持有上海己思己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95%股权,并曾担任该公司监事。
广东证监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顾舰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大有期货有限公司是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于2002年7月在长沙成立,注册资金5.8亿元,总部设在长沙,业务范围涵盖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经纪、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基金销售、风险管理、场外衍生品、做市商等,在长沙、上海、南京、郑州、合肥、济南、佛山等全国重点城市设有多家分支机构,业务覆盖范围广。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大有期货有限公司为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代投资”,000900.SZ)全资子公司;上海己思己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股东为顾舰彬,持股比例95%。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期货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三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126号
关于对顾舰彬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顾舰彬:
经查,你在担任大有期货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持有上海己思己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95%股权,并曾担任该公司监事。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上述股权的清理处置,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1月22日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财经消费)”的内容,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网,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删除:gkjnet@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