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甘肃证监局关于对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1号)。
决定书显示,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开展华龙期货-洮利1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时,未能遵守审慎经营原则,未制定科学合理的债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制度,业务开展过程中,合规风控缺失,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规定, 甘肃证监局决定对华龙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同时,甘肃证监局披露了关于对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义军、首席风险官高明远、副总经理田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0号)。
陈义军、高明远、田军作为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违规问题的主要责任人,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158号)第七十八条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华龙期货2.04亿股,持股比例40.87%,为华龙期货第一大股东。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第七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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