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强力整治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内部人等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挪用、侵占、套取保险资金,输送利益,转移财产,规避监管,隐匿风险,坚持零容忍、重处罚、严监管,坚决遏制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
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其中,保险机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直接或间接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等。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既有负债端的,也有投资端的,但是投资端风险较大。近年来,资金运用不当关联交易行为时有发生,并且隐蔽性和复杂性日渐加剧,对保险机构以及整个行业都造成了严重危害,加强对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势在必行。
不得规避审查
《通知》共四章19条,包括总体要求、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要坚持党建引领,明确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和禁止行为,要求机构加强关联方、合作机构、审批决策、信息披露管理,建立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问责、举报机制。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不得存在四类行为:
一是通过隐瞒或者掩盖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资产代持、抽屉协议、阴阳合同、拆分交易、互投大股东等隐蔽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或监管要求。
二是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第三方桥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银行存款、同业拆借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
三是通过各种方式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隐匿资金最终流向,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四是其他违法违规关联交易情形。
明确重点监管对象
《通知》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丰富监管手段,鼓励机构自查与社会举报,要求加大惩处力度、形成监管合力。
《通知》明确,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应当重点监测和检查四类机构和行为:
一是以资本运作为主业的金控平台或隐形金控平台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杠杆率高、资金流紧张、激进扩张的产业资本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股权高度集中、运作不规范的保险机构;
二是在高风险银行存款占比高、另类投资集中度高、关联交易金额大、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高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异常的保险机构;
三是关注银行存款、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业务领域投资,穿透识别存在向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提供融资、质押担保、输送利益、转移资产的行为;
四是风险资产长期未计提减值、长期不处置不报告,通过续作等方式遮掩资产风险、延缓风险暴露的行为。
此外,《通知》提出,坚持双罚制原则。对违法违规股东及关联方,录入不良记录数据库、纳入不良股东名单、社会公开通报、限制或暂停关联交易、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限制市场准入,督促或责令承担赔偿责任;对违法违规保险机构,逐次计算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警告、责令改正、记入履职记录并进行行业通报、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督促或责令承担赔偿责任;对配合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的机构或个人,记录其不良行为,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禁止保险机构与其合作,并建议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保险机构和个人,从重处罚并进行行业通报和公开披露。
上述业内人士认为,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监管工作,今年1月明确2022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相关银保监局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专项检查。《通知》的发布实施,是银保监会进一步健全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举措,对遏制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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