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苏向杲
近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险企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核心要素、风险等相关规定。《通知》将自今年9月9日起实施。
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又称“永续债”,是指险企发行的没有固定期限、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资本补充债券。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意愿应该会比较强,毕竟其既能补充核心资本,又不改变股权结构。尤其是那些迫切需要增加核心资本、而主要股东增资能力又不足的保险公司,发行的积极性可能会更高。险企能否成功发行的关键,取决于资本市场的投资需求。”
可提升险企核心资本
《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央行、银保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保险公司发行永续债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连续经营超过三年;上年末经审计和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央行和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照上述条件,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均可发行永续债。其中,近三年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比较少,绝大多数险企连续经营期限都超过三年;截至今年二季度末,除极个别险企之外,大多数险企的净资产高于10亿元;已披露今年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险企中,除了1家财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之外,其他险企均超过100%。
在业内人士看来,发行永续债对险企补充资本有独特优势。保险资管行业资深专家鲁小泉(化名)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保险业处于业务增长及转型发展阶段,资本及偿付能力水平对业务发展的支撑作用愈加重要。险企资本来源主要是股东注资、资本内生以及发行资本补充债券,但从实操来看,这三类资本补充手段均存在一定缺憾,比如,股东注资周期长、稀释股权比例、对投资回报率有一定要求等;利润留存渠道对资本补充的过程相对缓慢、对业务扩张或形成一定制约;除永续债之外的资本补充债券仅能补充附属一级资本、对核心资本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无法起到补充和提升作用等。
“永续债可补充核心资本,有效缓解部分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紧张的问题。”鲁小泉补充称,随着偿二代二期工程不断推进,保险公司面临不同程度的资本补充压力。发行永续债是保险公司进一步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高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防范化解行业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进一步丰富金融市场产品,优化金融市场体系和结构。
此外,发行永续债还有利于解决部分险企面临的承保端难题。一家再保险公司产品精算部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今年上半年,有不少保险公司的投资端不及预期,偿付能力有所下滑,对险企承保端形成负面影响,影响了险企开展业务的灵活度,个别险企甚至都不敢开展相关业务了。因此,提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已成当务之急。
减记或转股可能性较低
险企主要关注永续债的发行资质和功能,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则更关注永续债的风险。
李文中预计,投资险企永续债的投资者主体范围比较有限,大多是银行机构(含理财子公司)、保险公司等。由于永续债含有减记条款或转股条款,若险企经营上出现较大问题,将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不过,鲁小泉表示,险企永续债减记或转股的可能性相对较低。《通知》明确了减记和转股的触发事件,包括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其中,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是指险企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0%。从今年一季度末的情况来看,保险行业的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比较高,符合触发事件的险企数量极少。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是指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银保监会认为,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二是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目前符合这两类情况的保险公司数量也较少。
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发行永续债,有利于保险子公司有效控制风险。鲁小泉表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作为各保险子公司的投资人,有责任保障各保险子公司的资本充足,此举有利于保障其旗下子公司的资本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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