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弥补了养老保险公司缺乏专门监管规定的制度短板。
养老保险公司是专业性人身保险公司,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唯一一类带有“养老保险”字样的持牌金融机构。除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之外,养老保险公司还是我国企业(职业)年金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并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养老保险公司管理的是老百姓的“养老钱”,应当始终坚守稳健经营、规范管理,切实做好风险防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养老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保险资金运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在年金保险、人寿保险前加上了“具有养老属性的”这一限定,并将“健康保险”的表述改为“长期健康保险”。这意味着,养老保险公司的短期健康险产品将面临停售。此外,养老保险公司还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超出规定的,应当自《办法》印发之日起3年内完成业务范围变更。
“修剪”各类养老特点不明显的业务“枝杈”,是为了引导养老保险公司更好聚焦养老主业。对养老保险公司监管的强化,给部分公司的组织架构、产品结构带来较大调整。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信息披露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平安基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受让平安养老险全部持有的产业基金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平安资管接替平安养老险,持有产业基金公司49%股权。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选择向其更加擅长的保险资管领域转型。2023年,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信息显示,长江养老险业务范围发生变更,不再包含“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同时增加了“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此外,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与一般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要求相比,《办法》针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和要求,在资本管理、考核机制、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专门规定。比如,根据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不同类型业务,逐级提高注册资本要求,增强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并要求公司建立健全多元化资本补充机制;要求建立健全以聚焦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商业养老保险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公司监管,推动养老保险公司聚焦主业转型发展,在深化我国养老金融市场改革、丰富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方面发挥应有作用。同时,督促养老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平稳推进并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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