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界面新闻
长期以来,保险“避债避税”的神奇功能一直被业务员广为宣传。但近期上海明确对属于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金可被强制执行,对这一说法进行“辟谣”。
上海高院与八家保险机构于日前发布《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下称《纪要》),明确了人身保险属于可强制执行责任资产。这是继江苏、广东和北京之后,第四个出台相关条例的省市。
在《纪要》中规定,被执行人为投保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投保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被保险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被执行人为受益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受益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
在冻结和划扣原则上,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为被执行人同一人时,人民法院可直接冻结或扣划。如果非同一人,人民法院应秉承审慎原则,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相关赎买保单的权益。
对于人身保险的财产性权益执行,各地法院的标准并不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列举了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其中并没有人身保险,但最高法将“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加入其中作为兜底条款。而多地出台的关于人身保险财产利益的规定,明确了人身保险作为“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
但在执行中也有例外,对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保障性保险产品一般不作扣划。
卢桂任律师指出,为了避免保单因债务问题被执行,家庭中应选择债务风险低的人作为投保人。也可以通过保险金信托工具,将投保人和受益人由债务风险大的个人变更为信托公司,并通过信托条款设定收益规则。卢桂任同时强调,以恶意避债为目的的保险规划都不会受法律保护。
在《纪要》出台之前,保险被强制执行早有先例。
据界面新闻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20年最高法关于《邓某、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执行案》的判例中,当事人购买了两全险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险。在当事人欠债的时候,最高法认为:“投保人对保单的现金价值享受确定的物权所有权,对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并强制划扣并无不当”。
那么长期被保险销售宣传的“避税避债”完全是无稽之谈吗?也并非如此。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具体来看,如含有人寿赔付额的保险如果已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财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如果没有指定身故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会被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保险金首先进行清偿税款和债务。
而“避税”中的税指的是遗产税,目前国内尚未开征,在其他已有遗产税的国家,针对保险金是否免征遗产税的相关条例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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