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7月7日讯(记者 张明江) 今日(7月7日),西藏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6个月的决定。
以下为具体内容:
关于对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的决定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经营管理方面
一是未在业务许可证记载事项(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换领许可证;二是前任总经理张健任职期间在北京融微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经理(2022年3月离职),未向我局备案;三是2021年12月和2022年1月在职人员中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分别为18人和17人,低于法定要求,未向我局报告;四是部分市场营销部、信息技术部门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内部控制方面
一是前董事长离职,未对其开展离任审计;二是在合规风控人员未对私募基金销售准入出具专项合规和风险评估报告的情况下,销售私募基金产品;三是销售负责人和合规风控人员未对销售使用的基金宣传推荐材料进行内部合规审查,未出具合规审查意见;四是2021年度未开展监察稽核并形成报告。
三、信息技术方面
一是未配备首席信息官;二是未根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应急演练;三是未建立灾难备份系统;四是未开展对风险监测机制及执行情况的有效性评估。上述行为违反《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75号)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79号)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五”、“十七”、“十八”;《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四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六条第三款。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6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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