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退休才发现之前劳务派遣期间供职的公司给自己少缴了5年的养老保险金,可该公司已注销,5万多元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该向谁要?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判决由原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年初,和田县的陈某到达退休年龄,前往社保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时却被告知其有5年的养老保险金未缴纳,不能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为尽快办理退休手续,经协调,陈某现所在工作单位对欠缴的养老保险金予以补缴,事后,陈某再向其返还这笔补缴资金。
原来,1993年1月至1998年12月,陈某被和田县某供销社派遣到和田县某棉麻公司工作,其间,棉麻公司没有给他缴纳养老保险金。然而,棉麻公司已于2005年宣告破产并完成清算,陈某就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问题多次前往某供销社协商均无果。随后,陈某将供销社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棉麻公司已在2006年完成了注销登记,陈某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判决,向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陈某认为,虽然他被派遣到棉麻公司工作,但仍然是供销社的职工。在二审中,他主张自己为供销社职工,并提交了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工资档案、工资发放表以及证人证言等,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陈某系供销社的职工。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由供销社承担1993年至1998年期间未缴纳的陈某养老保险损失52000余元。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供销社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陈某享受养老保险造成了影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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