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来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迎重磅消息。12月6日,财政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针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管理费率以及投资监管比例进行调整优化。从修订内容来看,《管理办法》不仅进一步优化调整了投资范围,更结合相关监管改革方向,适度下调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上限,同时明确了股票类、股权类资产的最大投资比例。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也意味着政策对于资本市场的支持力度加大,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投资范围扩大
12月6日,财政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3年12月5日-2024年1月5日。据悉,《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内投资,境外投资管理将通过修订《境外暂行规定》进行完善。此次修订的《管理办法》主要针对投资范围、管理费率以及投资监管比例进行调整优化。
其中,在投资范围方面,将此前专项批复进行整合,并适当优化调整投资范围,兼顾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需要。《管理办法》中共有11类产品和工具,主要调整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纳入历年专项批复内容,具体包括同业存单、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债券回购、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优先股、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是结合金融市场发展变化,参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增加和调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具体包括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养老金产品等。
三是根据金融市场发展,适当增加套期保值工具,具体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权等。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符合条件的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优先股,经批准的股票指数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相较于此前在2001年12月发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不难看出,此次的修订进一步细化了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
在财经评论员郭施亮看来,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优化调整将有利于提升社保基金资产增值能力以及促进社保基金的资金利用率。
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也提到,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进一步优化调整,将有助于增加投资收益,同时也可以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的稳健性。
下调管理、托管费率上限
在优化调整社保基金投资范围的同时,考虑到全国社保基金规模较大,已形成投资规模效应,为进一步促进全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管理办法》考虑参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办法和实践、结合相关监管改革方向,适度下调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上限。
其中,股票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8%,债券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3%;货币现金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年费率不高于1.5%;托管人提取的托管年费率不高于0.05%。
而此前发布的《暂行办法》指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可以看出,《管理办法》针对投资产品具体类别对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进行了适当调整。
对此,柏文喜认为,社保基金降费一方面可能是出于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基金收益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在银行存贷款利率不断下降趋势下,顺应行业环境变化的必然之举。这有利于增加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同时也可以减轻缴费者的负担,提高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此外,根据基金投资和监管实践,综合考虑风险收益特征,《管理办法》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品种按照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进行划分,并将境内和境外投资全口径纳入监管比例。目前,股票类、股权类资产最大投资比例分别可达40%和30%,进一步提高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灵活度,有利于持续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回顾此前,《暂行办法》指出,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郭施亮表示,社保基金投资股票类、股权类资产的最大投资比例进一步细化明确,有利于促进社保基金的入市力度,推动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社保基金投资股票类、股权类资产比例的明确,将有助于增加投资收益,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社保基金的资产质量和稳健性。此外,这也意味着政策对于资本市场的支持力度加大,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柏文喜如是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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